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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告人李昆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分析意见

作者 :郭琼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7-23 09:07


【裁判要点】

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须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判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467

二审案号:(2019)云28刑终156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昆为首,被告人蒋候安、陈志强、谭志明、黄林清、白映财(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相岚、岩空乐、岩川、岩放、岩约、张健、廖倡毅(另案处理)、陈士龙(另案处理)、岩在旺(另案处理)、岩温罕(又名岩囡,另案处理)等人相互纠集,形成以敲诈勒索为主要犯罪手段的恶势力集团,在景洪市城区及勐罕镇等范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5月,赵炫羽(另案处理)邀约在校学生岩呀、罗内到景洪市勐罕镇蜂鸟KTV与被告人陈志强等人喝酒。在蜂鸟KTV包房内喝酒时,被告人陈志强提出玩扑克牌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陈志强、赵某某、陈士龙(另案处理)使用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呀、罗内输钱,赌博结束后,被害人岩呀欠款2万元、罗内欠款2万元,并写下欠条。随后,被告人陈志强两次到勐罕中学找岩呀、罗内讨要欠款未果。之后被告人陈志强、赵炫羽到学校找到岩呀、罗内后,让其通知家长到学校替其还钱,岩呀、罗内家长到场后,经商议,岩呀、罗内家长各偿还欠款1.5万元人民币现金。陈志强收到3万元现金后,由陈志强进行分配,陈志强、陈士龙、赵炫羽各分得1万元人民币。

二、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志强邀约被害人岩呀到景洪市勐罕镇橄榄坝宾馆打牌。在打牌过程中,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陈志强、韩家宏(另案处理)、白映财(另案处理)、陈士龙(另案处理)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呀欠下赌债5万元,后在被告人李昆的威胁下被害人岩呀被迫签下欠条。为防止岩呀逃跑,陈志强、白映财、陈士龙、韩家宏曾在宾馆内对岩呀进行看守。次日,李昆等人带领岩呀到其家中催收赌债,向其父母讨要欠款,双方发生争吵,引来附近村民围观后,未收到钱款,李昆等人驾车离开,李昆等人最终未收到赌债。

三、201831518时许,被告人李相岚邀约被害人岩罕燕到景洪市望洲大厦附近的根据地酒吧喝酒。在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陈志强、蒋候安、李相岚、张健、陈士龙(另案处理)等人邀约被害人岩罕燕以手机打鱼游戏进行赌博,李相岚与岩罕燕约定输赢一人一半,并使用被告人陈志强的手机玩该打鱼游戏。20183161时许喝酒结束后,被告人陈志强、陈士龙、李相岚等人将被害人岩罕燕带到勐罕镇沙拉宾馆,继续以手机打鱼游戏进行赌博。通过张健对该打鱼游戏程序进行修改,陈志强谎称对该游戏进行充值、上分,致李相岚、岩罕燕共欠款5万元人民币,陈志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欠条,李相岚、岩罕燕与陈志强各签下2.5万元人民币的欠条,为防止岩罕燕逃跑,陈志强等人曾在宾馆内对岩罕燕进行看守。2018316日中午,张健以李相岚表哥的身份来到宾馆替李相岚、岩罕燕还款,从而将岩罕燕与陈志强的债务转嫁到张健名下,并与岩罕燕签订2.5万元的欠条后,岩罕燕离开橄榄坝宾馆。201831618时许,被告人张健到岩罕燕家中讨要欠款未果。2018318日,张健再次到岩罕燕家中讨要,岩罕燕父母将2.2万元人民币偿还给张健。

四、20173月,被告人岩约与被害人岩罕及其朋友在景洪市勐罕镇大世界旁的烧烤摊喝酒。之后,被告人岩约让岩罕送其到景洪市勐罕镇傣湘饭店打牌赌博。岩罕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岩约来到傣湘饭店后,被告人陈志强、李相岚、谭志明、黄林清等人在傣湘饭店内用扑克牌玩放水赌博。被告人陈志强便邀约岩约、岩罕加入赌局,随后岩罕、岩约加入赌局。在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陈志强、黄林清、岩约负责通过作弊手段让被害人岩罕欠下赌债6万元,并要求岩罕签下欠条。岩罕签字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抵押给陈志强后与岩约一起离开。随后李昆驾驶白色奥迪轿车(云KN9229)带着陈志强、谭志明、岩约于三日内先后三次到岩罕家中讨要欠款,因岩罕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后,岩罕向其亲友借款4.5万元后,按照约定时间在岩罕家中将4.5万元人民币现金偿还给李昆。

五、201711月,被告人岩川邀约在校学生被害人岩温罕(外号岩囡)到景洪芭比慢摇吧喝酒。喝酒期间,岩川邀约岩温罕到景洪市芒果微酒店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陈志强、白映财(另案处理)、谭志明、岩川、岩在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温罕欠下赌债1万元,随后要求岩温罕签下欠条。为防止岩温罕逃跑,陈志强等人曾将岩温罕限制在宾馆内看守。后白映财(另案处理)等人带领岩温罕到其家中催收债务,被害人岩温罕及其家人最终被迫还款2000元人民币。

六、201710月,廖倡毅(另案处理)邀约被害人罗门到曼听公园旁的芒果微酒店打牌赌博。在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陈志强、蒋候安、岩空乐、廖倡毅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罗门欠下1.8万元赌债,并要求罗门签下欠条。之后,被告人蒋候安、李昆和陈志强去到罗门家中,蒋候安要求呀罗变卖家中的橡胶树还钱,并威胁呀罗若不还钱,就打断其儿子罗门的手脚。两周后,呀罗售卖了家中的橡胶树,被告人李昆和蒋候安驾车来到勐罕镇五乡岔路口洗车场,呀罗将1.7万元人民币拿给蒋候安,此后约一个月,呀罗出售了菠萝,蒋候安和呀得来到勐罕镇五乡岔路口洗车场,呀罗将1000元人民币拿给了蒋候安,蒋候安将欠条撕了。呀罗总计帮其儿子罗门还了1.8万元人民币给蒋候安等人。

七、20179月,赵炫羽(另案处理)邀约内啰去勐罕镇大世界旁边的烧烤摊喝酒。喝酒期间,赵炫羽邀约被害人内啰到离沙拉宾馆50米左右的一家宾馆的二楼房间内打牌。打牌过程中,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陈志强、蒋候安、黄林清、韩家宏(另案处理)、白映财(另案处理)、廖倡毅(另案处理)、赵炫羽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内啰欠下1.3万元赌债,随后要求内啰签下欠条。为防止内啰逃跑,廖倡毅等人曾将内啰限制在宾馆内看守。之后被告人陈志强等人多次向被害人内啰催收赌债,并逼迫内啰通过网贷偿还赌债3000元。

八、 201651323时许,被告人岩放邀约被害人岩动到三乡喝酒。喝酒期间,岩放邀约岩动到勐罕镇曼景匡寨子附近的快一点网吧旁的一个房间内打牌。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蒋候安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陈志强、岩放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动欠下1万元赌债,并要求岩动签下欠条。516日中午,岩动和母亲去到橄榄坝蜂鸟KTV对面的阳光海岸冷饮店,与被告人陈志强商量后,向被告人陈志强偿还赌债人民币9500元。

九、2017101621时许,岩温罕(岩囡,另案处理)邀约被害人岩温罕(嘎洒曼景罕村人,景洪市职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到曼景兰的一个烧烤摊与朋友岩庄香喝酒,随后又将岩温罕带至景洪市芭比慢摇吧与被告人岩川、岩在旺(另案处理)喝酒。喝酒期间,岩在旺邀约被害人岩温罕到华兴商务酒店二楼的房间内打牌。打牌过程中,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岩川、岩在旺、岩温罕(岩囡)、岩罕勒(另案处理)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温罕欠下1万元赌债,并要求岩温罕签下欠条。数日后,岩温罕(嘎洒)及其爷爷、父亲驾车到勐罕镇,按照被告人李昆的要求,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了白映财。

十、20171013日晚上20时许,岩温罕(岩囡,另案处理)邀约在校学生被害人岩温罕(勐罕镇曼帮沙村人)到景洪芭比慢摇吧与蒋候安、赵炫羽喝酒,喝酒期间,赵炫羽邀约岩温罕到岩温罕(岩囡)的出租房打牌。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蒋候安、岩温罕(岩囡)、赵炫羽(另案处理)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温罕欠下1.6万元赌债,并要求岩温罕签下欠条。之后被告人李昆、黄林清、赵炫羽曾多次到被害人岩温罕家中催要赌债,被害人岩温罕及其家人最终被迫还款1.6万元人民币。

十一、2017101621时许,被害人岩庄香邀约被害人岩温罕(绰号岩囡)到景洪市曼景兰附近的烧烤摊喝酒。后因岩庄香没钱付账,便让岩温罕作为担保人向被告人陈志强借款500元。数日后,被害人岩庄香、岩温罕被告知岩庄香向陈志强所借的500元加上利息已涨至2.6万元,在被告人李昆、陈志强的逼迫下,岩庄香、岩温罕被迫签下欠条。之后被告人李昆、陈志强、白映财(另案处理)多次到岩温罕和岩庄香家催收欠款,岩温罕及岩庄香的家人最终被迫还款9800元人民币。

十二、 2017 10522时许,赵炫羽(另案处理)邀约被害人岩况到景洪市告庄戈兰 KTV 唱歌。喝酒期间,赵倡毅邀约岩况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出资,被告人蒋候安、白映财(另案处理)、廖倡毅(另案处理)、赵炫羽负责通过作弊手段让使害人岩况欠下赌债 3 万元,并要求岩况签下欠条。后由被告人黄林清等人负责向岩况及家人讨要赌债,被害人岩况及其家人在黄林清等人的威胁下被迫还款 2 万元人民币。

十三、20177月至8月,被告人陈志强邀约被害人岩进到景洪市勐罕镇格调酒吧旁的小酒吧喝酒。喝酒期间,陈志强邀约岩进到景洪市勐罕镇沙拉酒店的一个房间内打牌。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出资,白映财(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被告人陈志强、蒋候安、廖倡毅(另案处理)负责通过作弊手段让被害人岩进欠下赌债4万元,并要求岩进签下欠条。数日后,被告人陈志强、李昆、白映财到岩进家催收赌债,被害人岩进及其家人最终被迫还款2万元人民币。

十四、20163月,被告人岩放邀约被害人岩爹喝酒,并让岩爹到景洪市勐罕镇的群益商务酒店5楼的一个房间内接自己。岩爹进入房间后被被告人岩放等人邀约打牌,打牌过程中,被告人岩放、陈志强、蒋候安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爹欠下赌债2.4万元,并要求岩爹签下欠条。数日后,被告人蒋候安等人多次打电话逼迫被害人岩爹还款,后岩爹及其家人最终被迫还款5000元人民币。

十五、2017101921时许,被告人岩川邀约被害人岩温法到景洪市芭比慢摇吧喝酒。喝酒期间,被告人岩川等人邀约被害人岩温法到景洪市曼听芒果微酒店的一个房间内打牌。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岩川、陈志强、谭志明、白映财(另案处理)、岩温罕(岩囡,另案处理)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温法欠下赌债3.5万元,并要求岩温法签下欠条。为防止岩温法逃跑,白某某等人曾将岩温法限制在宾馆内看守。次日被告人李昆、陈志强等人带领被害人岩温法到家中催要赌债,经多次催债后,被害人岩温法及家人最终被迫还款3万元人民币。

十六、2018111日,岩在旺(另案处理)邀约被害人岩罕香到景洪市芭比慢摇吧喝酒。喝酒期间,岩在旺邀约岩罕香到景洪市勐罕镇火鸟连锁酒店打牌。打牌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昆负责提供赌资,被告人谭志明、岩川、岩在旺负责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岩罕香欠下赌债2万元,并逼迫岩罕香签下欠条。为防止岩罕香逃跑,李昆等四名被告人于当日20时许将被害人岩罕香限制在酒店内看守,直至次日早晨8时许,又驾车强行将岩罕香带至景洪市勐养镇家中向其父母催要赌债。后因岩罕香父母报警,李昆等人最终未收到赌债。

2018119日,被告人李昆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114日,被告人蒋候安到景洪市公安局勐罕派出所向民警投案;20181110日,被告人黄林清、谭志明、陈志强、李相岚到景洪市公安局投案;2019115日,被告人岩空乐到勐罕派出所投案;2019228日,被告人岩川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225日,被告人岩放到勐罕派出所投案;2019226日,被告人张健到勐罕派出所投案;2019310日,被告人岩约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324日,被害人岩罕燕出具谅解书一份,其愿意谅解被告人李相岚。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昆、蒋候安、陈志强、谭志明、黄林清、李相岚、岩空乐、岩川、岩放、岩约、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总计犯罪金额达人民币240300元,十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昆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蒋候安、陈志强、谭志明、黄林清在集团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相岚、岩空乐、岩川、岩放、岩约、张健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蒋候安参与作案八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13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志强参与作案十二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94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林清参与作案四起,涉案金额84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岩约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45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岩川参与作案四起,涉案金额42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谭志明参与作案三起,涉案金额3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健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岩空乐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1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相岚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岩放参与作案二起,涉案金额14500元。被告人李相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约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候安、谭志明、陈志强、黄林清、李相岚、岩空乐、岩放、张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候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昆等人为索取他人财物,经常纠集在一起,物色被害人,并邀请被害人先行吃喝,之后邀约被害人进行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输钱,在被害人输钱后又主动借钱给被害人继续进行打牌,使被害人欠下更多赌债,随后逼迫被害人签下预先写好的借条,以此方式巧立债务。之后,组织人员到被害人家中讨要赌债,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被迫还款,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昆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六、十一、十二起,其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本院认为,依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人李昆虽否认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岩温罕的陈述及证人白映财、岩在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昆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昆虽否认参与第六起犯罪,但李昆在笔录中供述其在吃猪过程中负责出资,且主要是向蒋侯安、陈志强出资,而本案蒋候安也供述出其是向李昆借的钱,罗门父亲呀罗也指认要债时李昆在场,同案其他被告人也指认李昆参与该起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李昆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岩庄香、岩温罕的陈述及证人白映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昆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志强、蒋候安的供述、证人白映财、廖倡毅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昆为出资人,且被告人李昆亦认可其为出资人,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昆组织的以向他人索取财物,邀约他人喝酒,并趁被害人醉酒之际,邀约被害人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欠下赌债,并逼迫被害人签下欠条,后以此欠条到被害人家中索要债务的犯罪组织由最初的三四人不断壮大,对象有在校学生、和尚等各种类型的被害人,连续大范围跨区域作案,被告人李昆一直在犯罪集团中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资金,起组织、领导作用,其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突出,故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昆的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昆、陈志强、蒋候安、黄林清、岩约、岩川、谭志明、张健、岩空乐、李相岚、岩放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昆等十一被告人均以不应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过重等理由为由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1、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问题。

被告人李昆等人为索取被害人财物,经常纠集在一起,物色被害人,并邀请被害人先行吃喝,之后邀约被害人进行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输钱,在被害人输钱后又主动借钱给被害人继续进行打牌,使被害人欠下更多赌债,随后逼迫被害人签下预先写好的借条,以此方式巧立债务。之后,组织人员到被害人家中讨要赌债,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被迫还款。在索取被害人财物过程中,主要以被告人李昆为首,被告人蒋候安、陈志强、谭志明、黄林清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湘南、岩空乐、岩川、岩放、岩约、张健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被告人李昆等人邀约被害人进行打牌后,在打牌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使被害人输钱,随后又逼迫被害人签下预先写好的借条,有时为防止被害人逃跑,还将被害人控制在宾馆内进行看守,之后通过威胁、滋扰、纠缠、显露纹身以及其他明示、暗示的手段,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最终被迫还款;最后,被告人李昆等人以巧立债务的形式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在当地已形成了一定影响力,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核心结合的比较紧密,组织成员在三名以上并且较为固定,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本案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问题。

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起(被害人为岩呀)、第三起(被害人为岩罕燕)、第七起(被害人为内啰)、第十五起(被害人为岩温法)、第十六起(被害人为岩罕香)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的行为除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外,同时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昆等人采用软暴力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两种犯罪,依据规定故应依照处罚较重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意见和建议

经查,发现在该案中对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处置力度不够,未充分体现打财断血的要求。为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故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相关证据,并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此外,涉案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也应当依法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