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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作者 :李凡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9-25 17:09

    很多当事人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拿回被借或拖欠的钱。但是,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法院,也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因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等多种原因都会导致“执行不能”。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    号:201828011387

执行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称:2014年1月13日与门某、海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门某、海某因购买橡胶地需要向唐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如逾期还款,每天应支付16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日,门某、海某向唐某某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载明“若借款到期,我们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共同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无条件及时完整的进行偿还,直至债务清偿为止。”协议签订后,唐某某依约向门某、海某交付借款85000元,即预先扣除了利息15000元,并由门某出具收据一份。借款至今未付。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海某对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门某、海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过查询,经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门某、海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2018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门某、海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调查:1、被执行人海某有360株橡胶树(9.7亩)系海某一家四口的基本生活来源。本案被执行人门某有残疾。2、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燕以每笔借款支付10%以上的报酬为利诱,向景洪市勐龙镇的南嗨、曼戈龙、贺管、曼伞、曼坝卡、南盆、国贺等8个村委会99名村民、景洪市5名居民及西双版纳磊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461万元,被告人李燕将全部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前期借款,至今无法归还。”本案被执行人门某系受害者之一。被告人李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461万元,继续追缴。

2018年8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丰某某1、丰某某2、丰某某3、王某、凤某与被执行人车某、刀某、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号:2018云2801执1475号

执行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丰某某1、丰某某2、丰某某3、王某、凤某与被执行人车某、刀某、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景洪洪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一、被执行人车某、刀某、别某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丰某某1、丰某某2、丰某某3、王某、凤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王某1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8167元(不包含诉前已经支付的70000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98167元,若上述款项任何一期未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未偿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773元,减半收取2887元,被执行人车某、刀某、别某自愿负担。由于车某、刀某、别某没有履行义务,丰某某1、丰某某2、丰某某3、王某、凤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车某、刀某、别某名下没有房产、银行存款,只有摩托车一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调查:现一家三口居住在刀某父亲的房屋内。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只有农场分的800棵橡胶树,目前橡胶价格不好,割胶的收入只够一家三口的基本生活,住院看病的钱都不够,并且已经向景洪市民政局申请了医疗救助。车某在交通事故中也被多处致伤:车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左侧肺组织压缩约40%、左右肺挫裂伤、脾脏切除、胰腺挫裂伤、左肾破裂修补、全胃切除。刀某系车某父亲,高血压3级。目前,被执行人车某、刀某、别某没有履行能力。该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曼都娱乐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

 

案    号:201828011803180418061808

执行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

案    由:股权纠纷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曼都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都娱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四案。申请执行人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称:四人与曼都娱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退股协议书》,载明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为曼都娱乐公司股东,玉某某持有3%的股权,价值人民币42万元。段某持有1%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4万元。熊某持有1%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4万元。张某持有2%的股权,价值人民币28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退出曼都娱乐公司股份,曼都娱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支付玉某某42万元、段某14万元、熊某14万元、张某28万元,只支付股金不支付利息。该款至今未付。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曼都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某某退股股金42万元、段某退股股金14万元、熊某退股股金14万元、张某退股股金2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由曼都娱乐公司负担。由于曼都娱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过查询,经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曼都娱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

执行法院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到,曼都娱乐公司的经营场所因未按期缴纳租金已按照(2017)云2801民195号生效判决于2018年5月23日返还给西双版纳州纳山纳水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

2018年9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玉某某、段某、熊某、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提醒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将依法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将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法院还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已被抵押且无剩余价值,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对第二类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属“执行不能”案件。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