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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一案

作者 :李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8 11:12

【执行要点】

关于执行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男)与被执行人李某(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在峨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育有一女,孩子出生的第三天,马某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拘,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监狱服刑。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李某与马某自愿离婚;二、李某与马某共同生育的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在马某服刑期间女儿随马某父母共同生活),马某放弃李某支付抚养费。因孩子从出生至今(现四岁)一直跟随李某生活,马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申请执行李某将双方共同生育孩子交马某父母抚养一案,申请书上的地址曼占宰村小组找李某,因无具体的房号,本院到村小组未了解李某住所。后到嘎洒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派出所干警查实无李某的登记信息,本院立即将情况回告马某家属。2017年12月20日,马某的父亲和妹妹到本院带领执行干警去找李某,当该案执行干警、马某的父亲(以下简称马父)和妹妹到被执行人家中时,被执行人李某母亲(以下简称李母)情绪激动立即将孩子抱紧不让执行干警接近,双方争吵起来。李某和李母称孩子坚决要由她们来抚养,因担心马某一家把孩子抢走,不让马某家接近孩子,如今孩子都四岁了,双方就只见过一次面。

执行干警首先耐心劝说李某和李母,告知马某人在监狱,要理解马某一家想见孩子的心情,不让马某一家见孩子这样不利于孩子成长。马父称因马家系回族,有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希望李某按调解书内容让孩子跟随他们家生活,并把户口落户在马某家。双方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虽然意见不统一,但让执行干警看到双方都爱这个孩子都是为了孩子好。抓住这一点,执行干警分别站在双方立场做双方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孩子继续由李某抚养,马某及其家人对孩子有探望权。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前面或者盖章。

【结语】

    家庭是社会上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稳定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不同于别的执行案件,因为孩子不是财产,孩子不可分割且有感情,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执行。

    一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从一开始的抗拒、谩骂到后来的配合、双方和解,酸甜苦辣各执行干警都品尝了。用心、细心、耐心的去办每一个案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以及各执行干警互相配合,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该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