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非法经营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驾驶云C24068号大货车替车主(不详)将烟叶从云南省昭通市邵阳区运往景洪市。次日18时许,途经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时,被执勤武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17300公斤。经查,被告人耿志学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有等级的烟叶占抽检数量的60%。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抽检数量的40%。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为539137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未经许可运输烟叶,价值人民币53913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志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被告人耿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应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因未起到主要作用,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耿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