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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危险驾驶一案

作者 :王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7 16:12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于2015128日饮酒后无证驾驶浙C86M52号小型轿车沿景洪市中医医院向住宿区内行驶,在住宿区内转了几圈,与王卫停放在住宿区内的云KXF176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435分许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庆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98.91mg /100ml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造成刮擦事故的案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坏、群众反映强烈,被告人自己在庭审时有感而发:幸亏有人报警,否则其在车内酒醉睡着,油门及空调均未熄灭,很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近年来我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请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谨慎安全驾驶!喝酒勿驾车!驾车勿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