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润光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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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7 16:12
【案情】
段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9月20日,王某向其借款3000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王某于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段某某申请支付令要求王某立即还款。该案是否应受理?
【评析】
笔者认为,段某某申请的支付令,应予受理。本案中,段某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既不是在法院主持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还款协议,也不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由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此外,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出发,此支付令也应受理。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之规定,本案中,段某某根据还款协议要求王某给付欠款,符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这一法定要件。所以,段某某申请的支付令应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