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某日,被告人追坡携带疑似麂子死体一只、熊掌残体四只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被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某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追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查获的麂子残体检材为偶蹄目鹿科的赤麂,四件熊掌残体检材均为熊科的黑熊。黑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件残体至少来自1个个体,价值标准为20040元。赤麂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追坡无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追坡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追坡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运输相关制品,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特别是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老百姓缺乏非法猎捕的法律意识,通过该案例告诫广大公民,拒绝非法猎捕,拒绝任何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