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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叫英交通肇事一案

作者 :王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2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岩叫英酒后驾驶无号牌望龙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岩香旺)沿景大线由南向北行驶。155分许行至曼大线K45+200M处时,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石良驾驶的云K09855号东风牌自卸货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岩叫英、岩香旺受伤、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岩香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50分死亡。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叫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良、岩香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岩叫英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叫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岩叫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通过该案例告诫广大公民,安全驾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避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