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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微信防侵权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2
 

案号:2016)云2801民初3467

【基本案情】

201682915许,被告王学忠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党片村小组“党片人”微信群内发送了一段语音(唱曲子),其内容涉及原告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给原告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损害,致使原告家庭产生矛盾。2016910日经过党片村小组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王学忠当面向周永进、郭吉超、郭吉云作出道歉,并由郭吉超、郭吉云制作出小视频,发表《党片人》的微信群中,作出澄清;二、当事人王学忠向郭吉云、郭吉超、周永进赔偿名誉损失费各1000元整。”但被告自达成调解协议后,至今未履行协议中的赔偿义务。

被告王学忠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并且已向三原告作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及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村小组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当认定有效。被告王学忠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当面向原告郭吉云赔礼道歉,并向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郭吉云主张被告王学忠支付误工费7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郭吉云当面赔礼道歉。

二、被告王学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吉云赔偿1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唱曲子”在农村特别是山区广为流传,是一种群众喜闻乐见,用于表达思想情感,追求美好生活的艺术形式。在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利用微信作为信息传播媒介时更应当谨慎,传播内容应当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能以“唱曲子”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