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金燕信访案

作者 :刘文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2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申请救助人) 金燕,女,汉族,1964418日生,云南省景洪市人,原工作单位景洪市勐罕镇农机服务站,现暂住景洪市曼允村。

二、简要案情

2006619,本院作出(2006)景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燕和张会民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州支行的借款本金48517.96元及利息2797.49元和公告费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实支费2868元。2006914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06)景执字第278号案件进行了受理,因金燕和张会民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查封了金燕位于景洪市勐罕农业服务中心的住房一套并委托拍卖。西双版纳远腾拍卖有限公司以8.4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为了交付拍卖的房屋,20071010日,本院对(2006)景执字第278号案件进行强制迁出执行,被强制迁出的财物有:兰花冰箱一台、液化灶一台、洗衣机一台、碗柜一个、木制沙发一大一小、桃花电扇一台、大小双人床各一套、衣柜大小各一组、单人床一套、小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以上财物经评估价值2940元。

金燕不服,申请确认强制迁出的执行行为违法。20096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以该案在20071010日执行时,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未再次通知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或其原单位、房屋所在地组织派人参加,也未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在财物清点造册时不当使用了查封(扣押)笔录,且无在场人签字证明,对这些财物的处理亦无记录为由,确认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金燕的房屋采取强制迁出的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违法。金燕遂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景洪市人民法院归还2007年查封扣押的财产,并归还未列清单被拿走的玉观音、红木家具、名牌时装、皮鞋、衣物、床上用品、锅碗瓢盆、12000张珍贵照片等五十余项财产总计892914元。20091120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认为,财产损失按中介机构的评估价视为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金燕诉称的“玉观音、红木家具、名牌时装、皮鞋、衣物、床上用品、锅碗瓢盆、12000张珍贵照片”与客观实际不符,将其价值不菲的财产留在长期无人居住的房中,也不符合常人生活习性,依法不予支持。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景洪市人民法院向金燕赔偿经济损失2940元。

金燕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多次向省、州、市政法机关等多家部门上访。2013731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形成三点听证意见:1、由本院向金燕赔礼道歉;2、给予金燕适当救助金补助;3、一个月不能达成救助安排的,金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律监督申诉。听证后,景洪市人民法院曾按照形成的三点意见几次与金燕约谈会面,金燕不接受道歉,也不同意救助,仍信访不断。

三、救助情况及效果

      多年以来,金燕不断地向各个部门信访上访,给有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办案机关也苦被其信访所累,始终在反复接访、不停地宣传解释与思想安抚、不断地批转答复中盘桓。金燕每一次信访上访,都声称要在重要的节庆日、党代会和两会期间进京上访,给稳控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金燕信访案的长期不能化解,成了困扰办案机关的一道棘手难题。

州、市政法委和办案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破解金燕信访积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通过积极引导,金燕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201641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金燕作出《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在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和途径,仍无法解决其信访诉求后,按照“四个到位”的信访政策方针,如何对金燕进行救助以促使其息诉息访,摆到了州、市政法委和办案机关信访清积工作的重要工作日程上来。

通过调查了解,金燕原有一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本人长期独自一人生活,孤苦伶仃,又因单位改制下岗,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度日,因欠款住房被执行变卖后,在本地已无房居住生活,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属于《云南省开展国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救助对象。

2016714,景洪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经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给予金燕司法救助300000元。2016726日,景洪市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经会议审议,同意对金燕进行司法救助300000元。该司法救助款项已如期进入办案机关的专户中。

与此同时,在市政法委的积极协调下,通过对金燕的耐心疏导和沟通协商,为其在景洪市城区落实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解决其居住生活所需,金燕表示接受救助,愿意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至此,金燕信访案获得圆满解决。

四、化解措施和经验总结

金燕信访案的成功化解,有如下经验可供总结:

一、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依靠党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多方位、多途径地开展化解工作。金燕因为信访多年其诉求一直未得以如愿以偿的解决,对办案机关存有很深的误解和成见,负面情绪极大,一直难以进行有效沟通和商谈。在工作陷入僵局之际,市委政法委利用不同的工作角度,一直长期对金燕进行积极的疏导安抚,缓解稳定其绪绪,有效地控制和防止了其越级上京访事件的发生,并为化解其信访赢得了充分宝贵的时间。在化解条件行将成熟之际,市委政法委领导积极寻找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利用与其熟识有一定信任基础的有利条件,摸清金燕心理动态和真实想法,适时对路地开展思想工作,最终精诚所致、金石为开,打开了其心结,通过反复商谈,促使其接受救助,愿意息诉罢访。

二、积极研讨协商,寻找新思路、新办法,破解瓶颈问题。多方位地开展化解工作是关键,而能否对信访人进行有效地物质救助,则是信访化解工作的基础保障。金燕信访案长期未得以化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囿于对法律和信访政策、救助办法的理解和执行的局限,解决思路上不敢有所突破和创新,不能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通过救助以解决信访人的生活实际困难,促使其息诉息访。在信访清积专项活动的积极推动下,以此为契机,州、市政法委和两级法院,多次召开专题会、研讨会,通过充分商讨和反复论证,最终在解决思路和方法上形成了共识,为金燕信访案的成功化解,创造了先机条件。

三、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防止信访矛盾激化。金燕信访案长达数年,州、市政法委和办案机关充分认识到信访化解工作的重要性,从未对其信访苗头掉以轻心,也积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日常接访,积极耐心疏导;函件回复,慎重其是,不敷衍了事;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节庆期间,主动与金燕接洽沟通,摸清其思想动态,积极落实稳控措施。这些举措,有效地稳定了金燕的情绪,防止了极端信访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为后期的化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