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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刘雁琪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2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6)云2801民初979

 

【裁判要旨】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49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与被告罗某原系夫妻。2015112日,二被告夫妇因生活需要向原告购买了一批家具,总价款63563元,支付了5000元货款后就故意拖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货款54000元。同年12月,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元,现尚欠货款49000元,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被告李某、罗某连带支付原告彭某货款49000元。

本院作出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49000元,事实清楚,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本案中,欠条虽只有被告李某一人签署,但处于二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该笔债务的产生系因二被告的日常生活需要,被告罗某亦未到庭进行抗辩,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该笔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于理有据,并对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