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执行难,难执行,一直是我国法院系统的“老大难”问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曾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
现如今,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和抗拒执行。有的玩 “人间蒸发”,四处躲藏难觅踪影;有的转移、隐匿财产,将房产、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登记在他人名下,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随着执行科技化的推广开来,社会对失信人员的曝光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治力度加强,相信老赖们的日子会愈来愈难过,“执行难”这一顽疾,也会得到逐步解决。
【案件索引】
审判案号:(2015)景民二初字第1175号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2015)景执字第1112号
【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郑秋容在本地经营一家石料家具店,因资金短缺于2014年1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景洪市迪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期届满后,郑秋容一直以没有清偿能力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7月景洪市迪生小额贷款公司将该案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作出判决,判决郑秋容支付景洪市迪生小额贷款公司本息共计1336322.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8000余元,但判决生效后,郑秋容别说支付执行费用,连判决中的本息也分文未付。于是,景洪市迪生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12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查询了郑秋容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郑秋容没有银行存款,仅有一套已抵押给其他人的房屋,且以市场平均价格估算,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远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务,再就是郑秋容还经常拒接我院执行干警的电话,玩起了“失踪”。
面对这些“困难”,我们的执行干警并没有被吓倒,经过多次的走访、调查,执行干警了解到郑秋容享有对某建筑公司70余万元的到期债权,于是我院依法向该建筑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了这笔到期债权,又将郑秋容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郑秋容录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了郑秋容的失信行为。迫于这些压力,郑秋容于2016年11月主动到我院进行“自首”,不仅结清了所欠款项、迟延履行金,还缴纳了其应承担的2万余元执行费、诉讼费。
【工作启示】
近年来,我院承办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办案干警所承受的压力越发加大。
以前,我们的执行干警处理一起案件,需要到各家不同的银行进行查控,而现如今随着执行科技的进步,我们的执行干警只需要在办公室,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各银行存款信息、股票证券信息、网络银行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查控,而且只要将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录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中,被执行人将面临乘不了飞机,坐不了高铁,住不了星级宾馆,贷不了款,买不了车,不能进行高消费等限制措施,通过信用惩戒机制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执行科技的进步,极大的减轻了执行干警的工作量,也对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结语】
该案得以顺利的执结,离不开执行干警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更离不开的是“执行科技化”这把利剑,相信这把剑将会越来越锋利,彻底斩断老赖们的生存空间,那时候肯定能彻底治愈“执行难”,让老赖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