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6)云280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2015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HJ150-2A型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入景仑线。19时30分许,行至景仑线K49+300M处左转时与张金伟由东向西沿景仑线驾驶的云KN2349号大阳牌DY110-C型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薛开仙)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薛开仙重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梅某驾车逃逸,当晚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2016年3月7日8时许,薛开仙因重伤救治无效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毒检字第1357号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梅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40.83mg/100ml。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公交认字[2016]第53280172015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金伟、薛开仙无责任。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6]法病鉴字第4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被害人薛开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审判】
被告人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减速慢行导致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造成一人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逃逸行为,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要求罪行法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处罚。只要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就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定罪标准,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就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即该行为是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积极救治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逃跑,或者直接驾车离弃,不管不顾等行为,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针对本案,笔者认为,被告人梅某在撞到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不积极救治伤者,而驾车逃跑,其主观方面是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积极的心理活动,而行为上也实际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故法院认定梅某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而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