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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0-18 11:10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仲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6)云2801民初1784

【基本案情】

仲某某租用董某某的土地种植香蕉,其间因资金不足,与董某某商议,由董某某投入部分资金。种植香蕉所用的是向田某某进行购买。经结算,仲某某欠被告田某某肥料款17万元,2015518日,仲某某写下欠条一份,约定17万元的欠款于2016年卖香蕉后开始支付,分批次在20163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约定付款,则由田某某自行出售仲某某种植的香蕉。201561日,原告董某某与仲某某、田某某三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董某某投资给仲某某用于种植曼广香蕉地的人工和肥料款31万元,董某某同意减免11万元,仲某某需归还的金额为20万元。2016311日开始由田某某负责卖蕉,扣除砍蕉的费用后剩余的优先赔偿董某某的20万元投资款,付清董某某的款项后,再支付仲某某欠田某某的肥料款17万元。三方在协议上签字按印予以确认,田某某在协议下方手写备注:“仲某某欠董某某的20万元投资款由田某某担保负责还清。”现董某某以仲某某、田某某未按协议约定付清款项为由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董某某认为,三方经协议明确,香蕉出卖后优先归还欠款,仲某某为实际欠款人,田某某为担保人,二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被告仲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田某某辩称,田某某负责销售香蕉是由于仲某某拖欠其肥料款17万元,双方达成的协议。2、董某某、仲某某、田某某三方达成协议中,田某某向董某某付款的前提是卖了香蕉并获得收益。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董某某、仲某某、田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确认仲某某欠付董某某的款项为20万元,该款项由田某某负责卖蕉后将所得卖蕉款扣除砍蕉费用后优先支付。经庭审确认,现香蕉园中成熟的香蕉已经全部出售,但仲某某、田某某未向董某某支付任何款项,仲某某、田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董某某要求仲某某偿还欠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田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田某某在协议中手写备注20万元的投资款由其担保负责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田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田某某辩称,自己在卖蕉过程中,董某某以堵路、挖断路的方式阻碍卖蕉,被告仲某某又自行联系代办出售部分香蕉,导致损失,但对此田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田某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田某某还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是建立在卖蕉有收益的基础上,但在三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对此内容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故田治理作为担保人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仲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树清支付欠款200000元。

二、被告田治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担保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为了保证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当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缺乏担保方面的相应法律知识,认为自己并不是实际欠款人,提供担保不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碍于家人或者朋友情面,在未经必要审查的情况下,随意未他人提供担保。最后当他人无法偿还贷款,为无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加重自己的经济负担。为此,公民应当提高担保风险意识,谨慎为他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