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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洪畅游傣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杨秀芳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0-10 09:10

 

原告景洪畅游傣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承租人未在约定时间返还租赁车辆需承担支付租金并返还车辆的责任

关键词:租赁合同、租赁车辆、责任

案号: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1721

【基本案情】

2015629,被告李武明与原告畅游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车单》和一份《租车合同》,《租车单》中主要约定被告李武明承租原告畅游租赁公司的一辆别克凯越小轿车,车牌号为云KDX010,租期自201562917时至20157417时,车辆租金小计180/日;约定租期内产生交通违章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违章善后事宜,承租方应在交通违章发生之日起25日内消除违章,并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出租方在退还车辆之日起收取承租方用车3日内1000的违章押金,3日以上2000的违章押金。《租车合同》中主要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的权利义务、车辆归还及结算、保险及维修、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交6000元租车押金,将所租车辆从原告处开走。现合同约定的租期早已届满,被告却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车辆或者支付租金。原告自述,截止起诉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租金22900元(包含预交押金6000元)。被告李武明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过4次交通违章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650元,扣16分的行政处罚,处罚至今未处理。

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租赁车辆,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向原告返还租赁车辆,并支付超期返还期间的租金,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车期间的违章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李武明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武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畅游傣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即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为云KDX010)一辆;

二、被告李武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畅游傣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按180元每日,自20156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景洪畅游傣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李武明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及《租车单》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在原告通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内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支付占有车辆使用期间的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交通违章行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要旨】

原、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按期返还租赁物,并承担逾期未返还的责任。而交通违章处罚由谁承担不应由人民法院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