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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第10期

作者 :杨润光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13 15:09

      一、【案情】 

      2016726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和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和苏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85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1020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95要求法院撤销执行和解协议,重新恢复执行。 
     
二、【分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有其明确的法律效果,只有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时,申请执行人才可以重新恢复执行。  

三、【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实际上执行和解制度就是把民事调解制度延伸到执行阶段,推行执行和解就是为了有效缓解 “执行难”,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制度能够缩短履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如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该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并未到,并未违背立法初衷和立法本意,所以,我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能认定其法律效果,故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重新恢复执行。

最后,执行和解就是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是一种在执行程序中订立的特殊民事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未到时,要求法院撤销执行和解协议,重新恢复执行,不利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有失公平。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合同诚信原则是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体现于合同的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有“帝王条款”之称。而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在签订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并没有违背诚信原则。故该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重新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