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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乘坐人是否需承担责任(案例评析)

作者 :杨志强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9 15:12

 

——刘某某诉门某、二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号: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5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转弯车辆须让直行车辆。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且乘坐人乘坐酒后驾车人的车辆发生事故的,若未能证明乘坐人存在过错,乘坐人无需承担事故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4621650分许,原告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K03358号电动自行车,由a市宣慰大道商业局前路口左转弯驶入a市宣慰大道时,与由西向东驶来的门某驾驶云KDN51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二某)相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受重伤,被告门某、二某受轻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景公交认字[2014]0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门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途中未按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原告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被告二某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因此认定被告门某与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二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刘某某受伤后于当天被送往A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当年87日(住院66天)出院,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右肺下叶挫裂伤、左侧小腿外伤。住院期间给予急诊开颅手术、气管切开术、术后止血、营养神经细胞、稳定颅内压、营养支持、调整内环境对症支持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2732.12元、住院医疗费191947.71元,出院时医院建议注意休息、避免劳累、不适随诊。原告刘某某住院期间均由其妻子玉某陪护。出院后,原告刘某某在A精神防治中心产生门诊医疗费130.02元。2014630日,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法临鉴字第515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级。2014916日,A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临鉴字第151号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款、b)款、d)款之规定,原告刘某某损伤均构成2级伤残。原告刘某某因此花费鉴定费700元。20141024日,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法临鉴字第898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刘某某行颅骨修复术需23520元。休息期为270日、营养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80日。事发后,被告门某已向原告刘某某支付32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770450.8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120000元;余款650450.85应由被告门某赔偿50%,即325225.43元,扣除已支付的32000元,被告门某实际赔偿293225.43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门某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原告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垫付,不足部分由原告与被告门某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依据交警部门认定情况,被告门某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告门某在事故中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门某赔偿垫付后仍不足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对被告二某提出赔偿请求,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二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二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门某予以赔偿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要求被告二某予以赔偿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