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景刑初字第338号
【案情】
被告人王文兵,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堂上村委会那拈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015年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王文兵到被害人郭金仙在大渡岗乡开设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利用事前篡改了中奖号码的刮刮奖福利彩票,向郭金仙骗取了8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兵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缴赃款7475元,已退还被害人郭金仙。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违法人员前科核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以及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领条;被害人郭金仙的陈述;证人李佳豪、黄友良的证言;被告人王文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更改彩票中奖号码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案发后退回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止不管是隐瞒、虚构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和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做也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是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王文兵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导致他人造成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依据以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