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祖云
被执行人:杨太平
2007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祖云与被执行人杨太平签订《民用私房建筑工程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申请执行人私房建筑工程,工期120天,单价为每平方米760元,施工面积为185平方米,总造价为140600元,并对付款方式作了具体约定。在房屋建设工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承建的房屋出现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混凝土浇灌质量差等建筑质量问题,申请执行人李祖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已支付的80000元工程款及18000元材料款。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做出(2008)景民二初字第530号判决: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民用私房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二、被告(被执行人)杨太平应返还原告(申请执行人)李祖云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祖云检测费2000元。被执行人杨太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6日做出(2009)西民二终字第10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2009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祖云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返还工程款、检查费、案件受理费共计84000元。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杨太平有一辆长城牌小型越野车,并依法将该辆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0年5月28日该案件终结执行。2011年6月1日得知被执行人杨太平、妻子刘云英居住在景洪市盛世华府小区后,通知其到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做笔录,因被执行人杨太平无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协商,双方同意用房产、车辆抵押后尽快筹钱履行。2015年5月12日,执行人员在勐养镇人大、司法所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再次找到被执行人杨太平,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员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太平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祖云工程费45000元,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其余2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
三、评析
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了执行人员要依法办案外,同样需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正如该案件,在执行阶段已长达6年之久,申请执行人长期实现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到法院吵闹,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还不断到政法委、人大进行上访,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被执行人对此事却无所谓,仍然好吃好在的生活着。为切实解决该纠纷,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院长的带领下,得到勐养镇人大、司法所的大力配合支持,经过4个小时双方当事人的唇枪舍战,勐养镇人大主席的劝说,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下,最终把该骨头案彻底解决。由此可见,法院办案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离不开当地基层组织、村干部的支持。办案人员要充分用好用活各方面的资源,有利于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