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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具备一个素质三个能力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4 16:12

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和怎样的能力,这是当前许多法官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法官的职业素养是法官的最基本的素质。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始终要做到:保持中立;平等对待;提高透明;公正审判;工作高效;独立审判;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使命,让人们都知道,法官是传承公平和正义的人,代表良知和法律的人,承受各种冲突的人。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只当法官不求素质不是好法官,那么法官应有的素质是什么呢?法官的素质主要有:(一)内在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二)外在形象包括:善言正行、树立公信、接待文明、开庭准时、仪表端庄、举止规范。(三)专业知识包括:勤于学习、善于积累,掌握审判方法。(四)专业要求包括:刑事、民事司法理性,刑事、民事敏感性,严格的证据意识,娴熟的证明技术和方法。

 

二、法官应具备的三个能力。

 

首先是驾驭庭审能力。在庭前准备阶段的即:阅读归纳能力;筹划安排能力。在开庭审理阶段即:驾驭指挥能力;应变控制能力;认证、裁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其次是法律适用能力。无论是刑事法官还是民事法官,法律适用能力是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和具备法律适用能力,对办好一件案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法官如果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当或者错误,那么这个案件就会成为错案或冤案,经不起历史的考验。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繁多,刑事法官在具体办理案件时,要根据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后果来界定罪名和适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与运用。二、刑法推定的司法运用问题。推定既是一个程序法问题,也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观罪过的推定认定,几类特殊犯罪的推定认定。三、法条竟合的界定适用。四、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五、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几个技术性问题。

 

第三主要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案件审结后,按照裁判文书结构的制作要求制作文书。首先规范文书结构写作,把首部、政、尾部有机连接起来,使当事人能够清晰地看到裁判文书三大部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把文书事实要素叙述规范,即:事实要素清楚;突出争议焦点;因果关系明确;证据运用恰当。再次,把文书说理部分叙述规范,即:突出依法论理;说理有针对性;准确援引法律条文。第四,遵循文书规范格式的技术要求。写完后,要反复阅读、查看,检查是否有语言、句子、词语不规范、有错误、始终做到:“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从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反复推敲论证和说理是否得当、透彻、贴切和具有说服力,论证是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

 

作为法官,不仅要维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依法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培养良好的思想素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明、司法公正。还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和掌握娴熟的审判技巧,在审判活动中,具有高超的驾驭庭审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这样的法官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