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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需要物业服务,就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吗?

作者 :黄榕、李芸苇  来源:速裁审判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10-27 09:10


在日常生活中

物业服务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然而

部分业主因各种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

如声称“未享受服务”

“不需要物业服务”等

这些理由是否成立?

下面我们通过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案涉房屋建筑面积、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王某开始拖欠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催缴单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某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已明确向物业公司表示不需要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了收费标准,并在被告王某逾期未缴费时履行了催收义务,期间物业服务持续正常提供。王某作为业主实际享受了服务,却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费用,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价值在于维护小区的整体秩序与环境改善。因此,即使个别业主主观上“不需要”或未直接使用某项服务,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缴费义务。缴纳物业费既是合同义务,也关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可通过协商、向业委会反映等途径解决。业委会应积极协调沟通,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应及时响应业主诉求,提升服务水平,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