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后,风裹着热浪漫过蕉叶。景洪市人民法院“象往调解室”内,调解员肖玲的笔尖在笔记本上沙沙作响,密密麻麻的房屋面积计算公式间,偶尔夹杂着几处反复涂改的痕迹。
2025年4月,一对80多岁的夫妻用积攒了一辈子的钱,买下了一套养老房。可入住后,老两口总觉得“房子小了一圈”,借来卷尺一量,发现实际面积竟比房本上的少了10.35平方米。
“工程存在误差在所难免,而且这房子是回迁房,价格已经是优惠了,合同也签了怎么能退钱呢?”
老两口和其子女多次与销售方沟通,甚至找到售楼处负责人理论,但对方始终拒绝补偿。无奈之下,他们带着购房合同和满腹的委屈,走进了法院。
调解员肖玲接到案件后,眉头不自觉地皱了起来,指尖在那行“面积差异10.35平方米”的数字上停留了片刻。
“缺失的面积,或许只是开发商图纸上的一处误差,却是两位老人实实在在的金钱损失。”
面对房产销售公司“误差正常”的解释,肖玲选择用数据和法律说话。她顶着烈日往返住宅与法院,与房产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重新测量房屋的每个角落,并数十次与对方电话沟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这10.35平方米,是一间卧室,这些房款,是老人10个月的养老金,也是他们养老的保障……”
电话里,肖玲把法条、数据和案例一一摆上台面。面对白纸黑字的法规和确凿的测量结果,房产销售公司最终同意依法补偿。
结案10天后,老两口及其子女特意送来锦旗。这面满载谢意的锦旗,与调解室里其他锦旗交相辉映,如同边疆法治晴空下又一颗温暖的星。
当傍晚阳光透过窗户在锦旗上投下斑驳的光影,肖玲正望着锦旗出神——她或许在思考,下一个案件的“公平公式”该如何书写......
近年来,景洪市人民法院深度融合地方文化特色与法治实践,创新打造“象往调解室”,将西双版纳州“象往版纳”品牌所倡导的自然、和谐、共治理念贯穿于调解全过程,月均处理纠纷110余件。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积极落实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提升纠纷化解的亲和力与文化辨识度,为边疆社会治理注入坚实的法治动能。
法条链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