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芸苇
来源:速裁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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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9:08
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是人民法院的最终目标。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实现止纷于“源”,化诉于“根”。
2024年1月,高某、王某在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因退装修押金一事,与物业工作人员刘某发生口角争执。在此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升级,二人将刘某打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刘某为轻微伤。派出所对高某、王某分别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本次事件给刘某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刘某将高、王二人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经阅卷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涉案标的额小,具备调解基础。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伊始,双方抵抗情绪较为严重,若处理不当,矛盾会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随即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通过悉心倾听和释法说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平衡双方利益。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下,两名被告从对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到深入了解,明确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合理赔偿范围依据,并意识到自己的冲动行为给原告刘某造成了生理、心理双重伤害。另一方面,承办法官找准问题症结,做好原告的情绪疏导,并适时的提出调解方案,以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向原告刘某道歉,并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16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发挥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在审判工作中用法、用心、用情,努力消除矛盾双方心中隔阂,让群众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