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简报信息

【以案释法】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维修期间的 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作者 :李芸苇、玉罕丙  来源:速裁审判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4-28 09:04

 

 

案情简介

202312月,被告蔡某某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驾驶网约车的原告张某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车辆损坏。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蔡某某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费用已由承保张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张某与蔡某某协商停运损失,蔡某某拒绝赔偿,张某遂将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9000元。

 

审理过程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张某要求赔付金额明确,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找准矛盾争议焦点,积极展开调解工作,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层面向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释法悉理、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蔡某某一次性当场赔偿张某停运损失4500元,双方的纠纷得到化解。

 

 

 

关于停运损失,

你应该了解的一些法律小知识~

↓↓↓

 

什么是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常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哪些车辆可以主张停运损失?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具体到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等。

停运损失由谁来承担?

停运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车辆的保险问题,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可以理解为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法官提醒

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均应该积极协商沟通车辆维修事宜,确保受损车辆尽快维修完毕投入生产生活,以减少停运损失的天数。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