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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妥善化解票据纠纷 依法护航企业发展

作者 :徐加美  来源:立案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8-29 10:08

 

票据作为经贸往来的一种重要支付结算手段,具有快捷的优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票据纠纷,对于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2628日,原告江西某公司收到浙江某公司背书转让的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铝合金模板加工费。被告西双版纳某公司为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票据出票日为202196日,到期日为202296日。原告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拒付,随后发起追索但仍未获得清偿。20236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法官接到起诉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该案涉及的是企业间的商业汇票付款问题。为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本着“当调则调”的原则,景洪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交由本院邀调解组织——景洪市嘎洒街道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就该案争议焦点分别与双方负责人和代理人进行深入沟通,从减少诉讼成本、降低企业诉累、公司长远发展等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西双版纳某公司在2023930日前向江西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若西双版纳某公司如约履行,江西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否则,追加利息。至此,该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调处。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院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和义务。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法律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夯实企业发展的法治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