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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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30 17:10
10月2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原告岩约、玉婉诉被告张饶、第三人西双版纳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邀请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嘎栋社区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了解“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2013年1月29日,原告岩约、玉婉、被告张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位于景洪市勐龙路7号《景兰二期》Q栋107号商铺以126万价格出让给被告张饶,被告张饶于2013年1月28日及1月29日共支付63万元,余款双方约定于产权证书过户起一个月内支付。2013年4月1日,原告岩约、玉婉将房产证过户至被告张饶名下,土地证由第三人西双版纳海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直接办理到被告张饶名下。但在原告岩约、玉婉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张饶拒不支付余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岩约、玉婉将被告张饶和第三人西双版纳海诚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主审法官无法调解,没有当庭进行宣判,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