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此前,盈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段某某与西双版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寻求我院协助执行“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柠檬果折抵执行案款”。在接到协助通知后,我院第一时间积极开展工作,圆满办结了该执行案件,与盈江法院一起生动演绎了“全国法院一盘棋、执行联动解难题”的办案实践。而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某公司的财产(柠檬果)被依法变卖折抵执行案款之后,遗留下的柠檬地居然又产生了纠纷......这140亩柠檬地和柠檬树,又将何去何从?——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昳带领勐罕人民法庭全体干警来到柠檬地所在位置——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桂村小组,巡回办理当地村民与西双版纳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系列案,就地化解了涉及48户村民的土地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48户村民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某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约定由原告将本村集体发包给自家使用的土地出租给被告公司种植柠檬,还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价格和先付租金后使用土地的租赁方式,且当年土地租金须由被告公司一次性付清。如今被告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故村民们诉至法院,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被告自行清理地上附作物、将土地归还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土地租金以及违约金的诉求。
调解过程:
因该案涉及土地租赁纠纷、涉案人数众多且牵涉了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为保证前序法院的执行案款能够执行到位,兑现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能保障曼桂村48户村民原告的合法权益,景洪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昳与勐罕法庭庭长骆伟在前期即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研判。
调解现场,李昳副院长耐心详细地向村民们说明了被告公司已经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被立案受理等情况,劝说双方珍惜多年的合作情谊,相互理解,各退一步,并给出法律意见。同时,骆伟庭长对土地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经过数小时“面对面”“法理”与“情理”的沟通,终于寻得突破口。
“法官说我们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我也晓得他们的难处,所以法官的建议我是很认可的,地要回来就行。现在问题也解决好了,很感谢法官。”
“我们合作这么多年,大家相处的也算愉快,之前也没有出现过不支付租金的情况。现在他们困难了,我们也不想老实为难他们,大家合作一场,好聚好散。”
最终,48户村民与被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已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被告公司按约定向原告返还租赁土地,租赁地上种植的柠檬树由原告自行处理,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场“连环案”就此化解。
案件效果:
在农村,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问题是村民们最关心的问题,如处理不当,易引发缠诉缠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也不利于乡村社会安定团结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景洪市人民法院组织村民们就地集中化解矛盾,既维护实现了村民合法权益,也对村民办事依法、遵法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景洪法院将切实发挥好法院审判职能,护航乡村振兴,助力普法强基,坚持矛盾解决在源头、纠纷化解在基层,在持续开展巡回办案的同时“就地取材”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宣讲,以最接地气、最顺民意的方式践行为民司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