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九旬的老人,身处三方纠纷的中心,陈年旧账算不清如何解决?8月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三角账目纠纷。
案情简介
赵某今年已91岁高龄,其2003年向景讷乡人民政府承包山林地后,又于2004年将其中部分林地转包给王某,并与刀某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刀某代其向王某收取承包费。后因王某未按时向赵某缴纳承包费,刀某未将部分代收款项交付赵某,赵某委托其老伴向本院提起诉讼,分别将王某和刀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刀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并由刀某退还其代收款项,王某向其支付承包费。
被告王某表示其部分款项已向刀某交付,因时间过长已记不清楚还应该交给赵某多少承包费了,而被告刀某表示其与赵某是签订过《委托合同》的,代收款项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赵某还欠其部分委托费用未付,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及退还款项。
本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联系三方当事人至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刀某、赵某老伴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刀某愿意解除与赵某签订的《委托合同》,赵某老伴也愿意按照《委托合同》内的约定支付刀某委托费用,并在刀某应退还的费用中进行扣减。之后,法庭组织刀某、王某对之前刀某代收王某的承包费金额进行对账,计算出王某应付赵某的承包费用和刀某应退还赵某的费用,并由刀某、王某当庭支付给赵某。至此,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法官,麻烦你了,终于帮我们调解清楚了这个事。之前我还担心要是长时间解决不了这事,又不能解除《委托合同》可怎么办,这下好了,我们都放心了。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赵某老伴激动地说道。
诉前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推进诉源治理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活力。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