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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公审毒品案 查明事实当庭作宣判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8-20 17:08

 

8月1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阮传梅非法持有毒品一案,邀请市政协委员1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见证“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阮传梅在景洪市江北曼斗村兄弟酒店402号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房间内缴获毒品可疑物一袋,重1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阮传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传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传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依法由收缴机关负责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阮传梅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政协委员与市法院领导班子座谈,在听取了市法院负责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后,政协委员们纷纷发言,对今后如何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市法院要把“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开到乡镇、农场、农村,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