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5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增强案件审理的连贯性,景洪市人民法院将该案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船将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刀某某送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随后,李某某、刀某某、白某某携带被告人朱某提供的枪支进入保护区寻找猎物并利用枪支射杀到一头水鹿。次日凌晨,付某某再次驾船前往保护区将李某某3人接回家中,后4人将猎捕的水鹿肢解平分,其中,李某某分到水鹿脚两只。2021年3月23日15时,景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李某某经营的餐馆开展日常检查时,从餐厅旁李某某住所内查获李某某分到的水鹿脚一只。
法官说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生物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几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在审理案件时,5名被告人仅有3人委托了辩护人,景洪市人民法院便依法委托景洪市法律援助中心给其余2人指定了2名辩护律师,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整个庭审过程中,几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了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该案择期宣判。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是守护野生动植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单靠司法事后审判远远不够,动植物保护需要社会各个主体共同努力,形成事前预防和保护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景洪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发挥好审判职能的同时,也将积极选取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