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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持枪、猎杀野生动物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3-01 15:03

 

2月2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组成合议庭到景讷乡公开开庭审理李培忠等13名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邀请景讷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村民、乡属单位负责人及州市森林公安局干警共150多人参加旁听庭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日,家住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委会茶园村民小组的被告人刘培忠、苏忠明、刘新有、刘改发、苏改顺、邹荣昌、邹剑平、李小三、李中华、张朝兴、卫海松、王金学、张文忠等13人相互邀约上山打猎。每个人都各带着一支猎枪和狗,来到南肯河小寨山勐养自然保护区围捕野生动物。第一次围捕时刘培忠打了一只麂子,苏改顺先将麂子拿到大寨村以1880元卖给了鲁某,13人共同分钱,每人分得140元。第二次围捕时邹荣昌打到了一只豹猫,13名被告人一日内共围捕猎5次。

被告人刘培忠一人来到大渡岗乡“埋脖林”国有林内后,持枪猎杀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3支送检枪支,为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鉴定13人打猎的林权属于勐养自然保护区,刘培忠打猎的林权属于国有林。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蜂猴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

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就本案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公诉人列举了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1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培忠、苏忠明、刘新有、刘改发、苏改顺、邹荣昌、邹剑平、李小三、李中华、张朝兴、卫海松、王金学、张文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自长期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经审理查明,以上13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严禁猎捕野生动物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培忠在国有林内单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蜂猴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上13名被告人均属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本案13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合各被告人的各项量刑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培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忠明、刘新有、刘改发、苏改顺、邹荣昌、邹剑平、李小三、李中华、张朝兴、卫海松、王金学、张文忠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0元人民币不等;火药枪十三支、射钉枪一支、黄灰色动物毛皮二张、动物骨架一副,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