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审理后,以原告王某某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妨害司法公正,对原告王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近年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8月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王某某使用已经重新出具了新的《收款收据》的时任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会主席、法律顾问、监察室主任吴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的《收条》恶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卡款67400元。原告王某某擅自在吴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上篡改添加“(VIP卡款)”字迹,将其与吴某某个人之间的借款虚构成为向吴某某购买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VIP卡款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卡款80000元。王某某伪造变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依法应当对王某某进行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向王某某送达决定书后,王某某未申请复议,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