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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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22 17:10
10月1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在普文镇政府会议室公开审理原告马莲珍诉被告鲁朝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邀请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共60人旁听庭审,感受“阳光司法”活动。
2006年11月8日,原告王莲珍以5866元的价格向本村的村民罗开兴购买了位于本村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有住房一间,厨房一间),而该房屋是罗开兴于2005年3月18日以6300元的价格向被告鲁朝山购买。向罗开兴购买房屋后,由其女儿居住了一年多,但2008年以后,被告鲁朝山不分青红皂白的将东西扔到外面,然后就将门锁起来,今年的1月份搬进该房屋,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原告王莲珍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鲁朝山归还被强占的房屋。被告鲁朝山辩称:原告王莲珍要求我归还房屋,这纯属黑白颠倒,请法院依法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着:“被告鲁朝山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利,被告鲁朝山是否应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马莲珍与罗开兴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原告要求归还房屋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决定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委会讨论后再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调查函,征求“阳光司法”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案事实进行以案说法。一位人大代表说:“今天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民事案件,通过参加庭审活动,使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一位村委会干部说:“景洪市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很受欢迎,希望今后多开展类似活动,把法律送到乡镇、农村,让干部群众多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