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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家卧病在床 书记员上门核实情况

作者 :许梦铭雪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9-14 17: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受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当某犯危险驾驶罪案后,因被告人当某在家病卧病在床,行动不便,书记员主动上门核实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2261926分,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车道被告人当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当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当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344.1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当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一庭书记员在安排开庭前与被告人当某联系时,却联系不上被告人当某,后从其家属处得知被告人当某因病卧病在床,行动不便。为此,承办法官决定让书记员主动上门进行核实其真实情况。

 

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车程,刑一庭书记员到达被告人当某家,对其传唤不到案的情况进行核实。通过了解,被告人当某患有左侧股骨头及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且其肝功能异常及伴随癌性疼痛,导致被告人当某已经丧失行走的能力,只能卧床养病。听其家属说因为住院治病的费用太高家里无力承担,所以只能让其回家。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书记员将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