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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傣寨审醉驾案 群众旁听庭审学习法律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10-08 16:10

 

9月28日下午,晴空万里,阳光明媚,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巡回法庭到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桂村民小组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查门危险驾驶一案,邀请“村两委”班子成员、曼桂村民小组群众共150人参加旁听庭审,让群众参与“阳光司法”活动。

2011年11月10日许,被告人李查门醉酒驾驶云K1402号摩托车行至景洪市勐罕镇大世界门口时与的士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李查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市法院根据目前广大农村普遍存在酒后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现象的情况,决定到曼桂村民小组巡回开庭,并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李查门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查门违反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查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查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进行以案说法,警示群众要汲取被告人李查门的犯罪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共同维护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负责人说:“市法院来到曼桂村民小组巡回开庭审理醉驾案,使群众受到了教育,学到了法律知识,今后我们一定要对群众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减少和降低交通事故,为保障安全出行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