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仰忠文诉被告潘方联、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案,邀请西双版纳技术学院法律班学生、各界人士共60人到庭旁听庭审全程,共同推进“阳光司法”活动。
本案原告仰忠文和被告潘方联、潘红军均为个体工商户。2009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杉原木3000m2,时间从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2月22日止,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定金10万,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木材,到2011年6月15日双方对帐时,被告只提供1709余m2,为此,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市法院受理后,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请求事项,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无权再行起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双方明知合同无效,仍然履行,都有过错行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原告关于违约金10万元及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仰忠文与被告潘方联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潘方联自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仰忠文支付赔偿费6万元;被告潘红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人员向旁听人员发问卷调查函,征求对“阳光司法”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本案事实进行以案说法,同时还回答了学生提出“什么是定金原则?”、“该案为何要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既然合同已无效,是否还存在违约金?”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