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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动履行 纠纷案结事了

作者 :岩罕香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1-21 16: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受理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庭审后,判决支持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的诉求。

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诉称,2016221日早上,原告亲属粟某与往常一样给家里饲养的猪喂食,在返回途中上台阶时不幸摔倒,家人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经过抢救无效死亡。2015422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被告某财产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2015年度云南省人口较少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就云南人口较少民族民族聚居的395个建制村中,全部在册户籍居民投保‘人口较少民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对户籍居民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给予保险金赔偿,其中保险金额为每个人人民币12.5万元。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的亲属粟某属于上述395个建制村中大荒坝的在册户籍居民,属于“人口较少民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意外发生后,就保险金赔偿问题,双方虽协商多次,但至今未得到理赔,为此,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庭审中,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因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不能证明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亲属粟某的死亡是因为疾病所致而非意外事故导致,普文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最终判决支持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支付125000元保险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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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自动履行案款,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经过积极协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武某某、粟某某等5人保险金及诉讼费127800元,本案最终以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