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巡回法庭在勐龙镇曼养村民小组球场公开审理原告岩坎景、玉叫诉被告岩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人民调解员、东风农场管委会干部、曼养村民小组干部群众共210人参加庭审旁听,把“阳光司法”活动送到傣族村寨。
2011年7月12日9时,原告岩坎景驾驶云K08808货车载原告玉叫,由240口岸驶往景洪方向,当车行驶至240线K2+700M处时,与停在道路东侧路边的被告岩旺车辆云K07356东风牌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玉叫受重伤,右下肢被全部截断,伤残五级,左下肢伤残十级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原告岩坎景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岩旺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岩坎景、玉叫于2012年7月2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岩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5663.50 元。受理后,勐龙中心人民法庭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始终围绕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经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当庭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被告岩旺应支付原告岩坎景、玉叫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3217元,分四次付清。于2012年9月12日玉叫支付8000元;2013年4月10日支付30000元;2014年4月10日支付26367元;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岩坎景支付8850元。被告岩旺当庭支付首付案款8000元,当收到8000元赔偿款时,原告岩坎景激动不已,他连声说道:“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为我们处理好这个纠纷,我们也可以安心生产、生活了!”
庭审持续一个小时,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结合本案事实,向干部群众进行以案释法,要求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和减少交通事故,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勐龙镇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