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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被诉对簿公堂 “阳光司法”一审支持原告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9-07 16:09

 

9月6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原告张丽英诉被告许文、先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班师生、黎明社区干部共80人参加庭审旁听。

原告张丽英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11月间,被告因搞种植需要用钱,便向原告借款54万元,当时约定2011年8月30日前将借款还清,但被告到期却不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催收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还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许文、先灯辩称:被告曾经欠原告人民币54万元是事实。但已陆续归还了17万元,现实际欠款应该是人民币37万元;

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月息3%)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借资人民币54万元用于种植木瓜,并于2011年6月20日出具书面借条给原告,双方只约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未约定含有利息;望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庭审中,原告张丽英,被告许文、先灯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委托的代理人围绕着:“被告在2011年6月20日出具借条后,是否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案债务是否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4万元及按月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加之原告代理人不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经合议后,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缺席宣判,责令被告许文、先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丽英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1年9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9200元,诉讼保全费3200元,由被告许文、先灯负担。

庭审共持续了一小时,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向旁听人员介绍了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发放问卷调查函、征求对“阳光司法”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与旁听人员进行互动,以法释法,解答了旁听人员所提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如何约定,法院审理后如何支持?”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