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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抢夺财物触犯两罪 “阳光司法”公审当庭宣判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9-03 17:09

 

8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波抢劫抢夺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老干局退休老干部、社区退休干部、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班学生共95人到庭参加庭审旁听,共同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案情

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波在景洪市曼景兰二巷92号门口旁,见王某一人路经该处,便悄悄走到身后,趁王某不备,从后冲上用左手捂住嘴巴,拖拉按倒在地上,致使王某面部、手指及膝关节受伤,后强拉硬扯将王某身上装有钱包、身份证、中国银行银卡、农业银行银行卡、建设银行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中信银行银行卡、华夏银行丽人卡、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香卡、人民币700、美元2元、泰铢20铢等物品的挎包抢走并逃离现场。赃款已被挥霍。案发后,被抢走的钱包和五张银行卡及身份证已收缴并退还被害人。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景洪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波所抢的红谷牌女士挎包与褐色格子花纹钱包的鉴定价值共计1050元人民币。

2012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波在景洪市曼景兰二巷路口旁见段某一人路经该处,便尾随至曼景兰一巷204号院内,趁段某不备从后冲上,把手上的女士手提包夺下便逃离现场,段某发现被抢便大声呼救“抢劫了!抢劫了!”闻讯赶来的群众将逃跑中的张波抓获并及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将张波抓获,并当场查获被抢的浅蓝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脱毛膏一盒、防晒霜一盒、电热蚊香一盒、奢宠白金牌玫瑰水感透白凝霜一瓶、黑色女士钱包一个、人民币183元等物品。查获的物品已收缴并退还被害人。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的鉴定价值共计580元人民币。

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将此案选择为“阳光司法”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始终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公诉人的指控有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指认笔录,物价鉴定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被告人张波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开宣判

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价值1750元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价值763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抢夺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波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波在被抓获后具有自首情节,应以自首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案说法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除向旁听人员发放“阳光司法”活动小贴士、问卷调查函,广泛征求对“阳光司法”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外,还就本案相关问题与旁听人员开展互动。一位老干部说:“今天审理的是抢劫、抢夺案,那么,抢劫抢夺如何区别?”一位学生说:“抢劫、抢夺是否一样,如何定罪量刑?”……据此,审判人员一一作出了解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波一人实施抢劫和抢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告人张波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符合《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