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景洪市勐养镇中心小学出纳员(报帐员)吴七珍因挪用公款512577.94元后怕追责,于2011年10月17日服毒自杀身亡,所挪用的公款下落不明,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了社会关注的话题。勐养镇中心小学也向景洪市公安局报案,但由于吴七珍已经死亡,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吴七珍也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勐养镇中心小学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七珍的丈夫朱祥云、儿子朱益民承担民事责任,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不当得利512577.9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8月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老师及各界人士共110人到庭参加旁听,见证“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庭审中,被告朱祥云、朱益民及委托代理人辩称:因为吴七珍只是原告的一个小小员工(出纳员或报帐员),根本不具有大额资金的提取权与处分权,吴七珍在短短的五个月时间内连续大额提取现金,这表明:1、原告可能有主管或共事领导参与并实际受益;2、原告的相关领导涉嫌玩忽职守或者贪污犯罪,致使公款被提取,公共财产去向不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证实吴七珍之死与原告的相关领导涉嫌玩忽职守或者贪污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我们保留控告权与索赔权。原告起诉完全无理取闹,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起诉。
今天的庭审共持续1个半小时时间,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都始终围绕着“本案死者吴七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是否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但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未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决定待合议后再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前,审判人员向旁听人员介绍了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及该案的案情,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调查函,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