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庆华交通肇事一案,并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法委工作人员、交警二大队干警、社区干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共100多人到庭参加旁听,邀请州内外新闻媒体记者到庭采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庆华无证驾驶云KV4480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后载毕凤芝),当车行驶至景洪农场老二分场至团结寨便道K0+800米处时,与刘成松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杨成春)发生相撞,造成刘成松受重伤,毕凤芝、杨成春二人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杨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公诉机关要求合议庭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和被告人始终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过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庆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庆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杨庆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公诉人的量刑意见,经过合议后对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庆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该案也成为景洪市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以来当庭宣判的首案。
今天的庭审持续1小时零47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调查函,征求庭审和“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旁听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就本案相关问题与合议庭人员进行互动,合议庭人员一一作出解答。就如何开展好“阳光司法”活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位政协委员说:景洪市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深受群众欢迎,希望加大宣传力度,使之真正成为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的一项活动。一位学生说:在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中,希望景洪市人民法院能送法进校园,让更多的学生能沐浴在法律知识的阳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