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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执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 :李凡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6-07 10: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景洪市基诺乡执行片区现场“助威”,参与和见证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某(基诺族)、李某某(基诺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经景洪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庭审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包某、李某某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1020日前支付利息10000元、20141115日前支付利息20000元,20141220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包某、李某某负担。 因被告包某、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2018522,景洪市人民法院邀请的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到景洪市基诺乡片区现场参与、见证了申请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8点出发11点到被执行人包某、李某某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执行干警:“包某、李某某,你家这两年情况怎样,借款能履行完毕吗?”

    被执行人李某某:“我的情况乡长都清楚,包某是我父亲,我家有人口6人,劳动力4人,橡胶树1500余株,水田4亩,前两年收入主要靠割橡胶,因胶价不好没有能力还。现在政府扶持蜜蜂养殖,家庭年收入有4万元左右。” “今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在,这钱我来还,我先现金转账100000元本金,明天我就去信用社把剩下的利息履行完毕。”

       此时,院子里站满了乡亲。

邻居:“我也在信用社有欠款,现在信用社还没有起诉我,我今天主动先交5000元,以后每月按期还。”

   在执行现场,人大代表、基诺乡乡长:“看,我们基诺族是讲诚信的,我们民族有“刻木记事”的传统,其实“刻木记事”就是我们基诺族的一种契约精神,也就是老祖宗留下的诚实守信优良传统。”

    被执行人李某某当场通过转账履行10万元本金,利息也在第二天到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算后履行完毕。当天的执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见证执行,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监督和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到达了执行一片,宣传一片的效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