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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象袭击游客受伤 法官调解获得赔偿

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1-10 09:01

2017年11月15日14时58分,四川游客尹丕荣在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游览结束后,离开景区至国道213号线3号象道附近(野象谷景区南门约300米处)时,被正穿过国道的野象攻击致伤,导致尹丕荣十六处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件发生后,尹丕荣被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送往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救治,不仅为其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同时还安排四名护理人员轮流护理。随后,尹丕荣及其家属向景洪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旅发委)提出投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000元。

市旅发委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市旅发委主任杨双桥迅速召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昆明亮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所、途安救援中心以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商讨处理事宜。为了便捷、高效处理旅游纠纷,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人民法庭负责人虞兵受邀参与调解。

经过两天八小时的协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一、一次性向尹丕荣赔偿或补偿因野象致伤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及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74000元。扣除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垫付的89000余元外,再向尹丕荣一次性支付所有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该费用由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支付或垫付现金40000元;剩余45000元,由昆明亮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前支付至尹丕荣指定的银行账户;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尹丕荣须于2018年1月6日前办理出院手续,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同时结清尹丕荣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协议签订当晚,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即向尹丕荣支付了现金40000元。同时在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18)云2801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协议的结果很满意,同时对景洪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及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旅游纠纷的高效、快速、便捷的工作方式表示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