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1-28 17:11
2017年11月27日上午10时,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书记员李渊、张迎开发现原告身上携带有三瓶不明液体,随即将该情况汇报。勐罕人民法庭负责人高度重视,经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决定将三瓶可疑液体没收。庭后经检查,该不明液体内均含有大量敌敌畏,瓶内液体呈现强烈刺激性气味。
经询问得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咪某某均属于再婚,婚前未建立较好的感情,由于婚前涉及诸多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婚后矛盾加剧,原告王某某欲将三瓶有毒液体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被告咪某某有谋杀自己的可能,殊不知被书记员提前发现。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已不惑之年,且尚未造成损害后果,除了将上述物品没收以外,勐罕人民法院负责人对双方当事人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训诫,并将三瓶有毒液体进行了销毁,保证庭审得以顺利进行。目前该案尚在处理过程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