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罗榕玮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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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5 10:03
2011年2月1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中心人民法庭法官到景讷乡曼散村委会纳老村民小组执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玉香已收的彩礼如数返还原告刀新强。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原告刀新强与被告玉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按傣族的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举行订婚仪式后,按照傣族的习俗,原告刀新强到被告玉香家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生活。因此,原告刀新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玉香返还当时举行订婚仪式时给被告玉香家的彩礼。彩礼包括:沙发一套、衣柜一个、洗衣机一台、双人床垫2床、单人床垫2床、被子10床、垫单10床、床垫6床、水傣服装11套、汉傣服装2条筒裙、头巾6床、鞋子一双、白布四捆、米筐一对、盆2个、保温壶2个、大碗4个、镰刀一把、锄头一把、大刀一把、枕头10个、银项链一条、银腰带一条、小衣柜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