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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合议庭普文镇公审刑事案

作者 :四大 郭贞言文 毕路平图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2-14 08:02
 

28,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到普文镇曼飞龙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普文镇党委政府积极组织该村委会所属的民兵、村干部及村民参加旁听庭审全程,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据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的7月间,被告人牛某某、李某甲各自携带枪支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林某甲(另处)、林某乙(另处)、苏某某(另处)、李某(另处)在勐养自然保护区南朱栗河老黑人旧家的山上打猎,并由牛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枪支猎杀一头雌性水鹿并分食。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某某、李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20143月间,被告人牛某某、王某甲、罗某、王某乙、李某某和林某甲(另处)、林某乙(另处)、苏某甲(另处)、苏某乙(另处)、林某(另处)在勐养自然保护区“黄竹林”半山,由牛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枪支猎杀一头雌性水鹿并分食。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部件损坏,不能正常击发射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014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和李某某、苏某某、林某某、林某(另处)在勐养自然保护区大臭水硝塘,由王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枪支猎杀一头雌性水鹿并分食。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牛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猎水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牛某甲的行为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改,重新做人。庭审后,合议庭没有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书记员还与勐养森林派出所干警就如何办理好此类案件进行座谈交流,双方相互介绍了各自部门的工作职责与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畅谈办案体会,为今后办理案件提高了认识,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