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州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首案——被告人兰有宏抢劫、盗窃一案,并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活动。庭审结束后,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和庭审活动及宣判的意见和建议。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兰有宏系云南省镇远县农民。2009年3月13日11时20分,被告人兰有宏帮其舅舅杨雨林收好胶,回家途经景洪农场一分场六队一居民点6林区6号割胶树位时,看见被害人李晓云在路上打电话,遂产生抢手机念头。兰有宏从李晓云身边走过去,在距李晓云约100米处把胶乳藏在代面上,然后从橡胶林地内另一个方向绕到正在打电话的李晓云背后,趁其不备用胶碗从背后砸向李晓云后脑部位,将李晓云砸倒在地上,并按住李晓云,一手掐住李晓云的脖子,一把将李晓云手中的一部白色波导手机抢掉。由于李晓云反抗,兰有宏从李晓云的胶篓中抢过胶刀,用胶刀把使力朝李晓云的脑门上砸了一下。李晓云拼命反抗,大声呼救,并抢回胶刀。兰有宏见状,拿着手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晓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507元。
2010年7月9日17时许,在孟连县娜允镇景吭村上允角组田坝路边,被告人兰有宏看见一辆大阳摩托车,遂把摩托车推进玉米地里藏匿。第二天下午,当兰有宏去骑摩托车时被失主岩屯相抓获。摩托车已收缴并退还失主,被盗大阳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3200元。因涉嫌本案,被告人兰有宏于2010年7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兰有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有宏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及数罪并罚。在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公诉人权衡考虑所有影响本案量刑的因素后,建议合议庭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于被告人兰有宏刑罚。经合议庭合议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兰有宏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庭审前,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永就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目的、意义及我州法院如何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了说明和部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