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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公审受贿案

作者 :艾相宰、王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16 11:01

    112,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原景洪市第四中校长陈某某受贿案,邀请景洪市城区中小学校长、支部书记共20多人参加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洪市第四中学校长职务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泉州市腾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监事蔡某某(另处)、昆明友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经理赵某、景洪建安公司建造员刘某某、贵州拾木源餐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景洪市第四中学食堂的管理人员周某某(另处)等四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4万元,并为蔡某某、赵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谋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景洪市第四中学校长职的便利条件,收取蔡某某26万元、赵某5万元、刘某某3万元、周某某20万元、共计54万元,并为他们谋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八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景洪市纪委约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庭审后,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