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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土地争议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1-03 11:11

 

10月14日和10月2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对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景洪市曼喃村村民岩艳户的玉罕囡呢土地行政争议案依法进行两次强制执行。至此,该案的最后一个“钉子户”最终被拆除。

西双版纳机场第三期扩建项目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批准实施后,景洪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委、州政府部署和要求,将机场扩建征地设立了永久性标识。于2007年12月8日将机场扩建征地范围所涉及的曼喃、曼凹、曼真、曼掌宰、曼广龙、曼迈、曼景傣七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共1536亩;,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共162亩作了通告。申请执行人依据景政复(2008)8号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1月2日依法注销了机场改扩建所涉及曼喃村101户村民土地使用权证,并公告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同时对拆迁户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限期逐步拆迁。但被执行人玉罕囡呢(岩艳户的一部分)拒绝搬迁,一直居住于曼喃村原址。经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书面通知和多次口头动员劝说,仍然未履行拆迁义务。

2010年1月21日,申请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岩夯么、岩艳等人不履行拆迁义务,影响了机场改扩建工程的进展为由,向景洪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因公共建设需要,依法作出注销了被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收回被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并于201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岩夯么、岩艳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将建在曼喃村的建筑物自行拆除,但玉罕囡呢拒绝履行义务,遂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拆除了土地上附着物及房屋,为尽快完成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工程提供了法律支撑。执地完毕后,玉罕囡呢仍不罢休,其及亲属又在原址上继续搭建简易房,强行侵占土地,严重阻碍和影响了机场扩建工程建设。为此,景洪市人民法院又于10月27日组织执行人员对该简易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同时还对因妨碍执行的岩艳(系玉罕囡呢弟弟)依法进行司法拘留15天。